安塞区大佛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3-09 11:10   来源:  点击数: 文字大小:【】【】【

安塞区大佛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我区棚户区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以佛教文化为载体,围绕佛教圣地文化,打造文化商业圈和旅游基地。配建小型广场、停车场、商业网点及佛教公用服务设施等,本项目的实施对彻底改变周边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项目地点安塞区大佛寺片区

第二条  征收范围:东起真武渠,西至公路,北起悦华酒店,南至安塞区法院,具体范围以测量成果表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为准。征收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  征收组织单位:延安市安塞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延安市安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五条  征收补偿对象(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用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涉及被征收155为初步摸底户数

征收房屋282),面积10236平方米院落面积2964平方米以上数据为初步摸底调查户面积);

征收总占地约30

第七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20日内完成勘测登记和评估工作在评估报告送达到被征收人后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依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指导意见》(延政发【2012】7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对于不临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租赁、抵押和装修;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和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后确定其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10日内可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10日内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又不搬迁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性质,本次房屋征收对营业用房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对住宅等用途类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安塞区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对党政事业单位的补偿安置

实行区级财政全额拨款的党政事业单位的国有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一律无偿收回予以拆除。对再无办公用房的单位,由政府重新调配办公用房或者由财政根据被征收单位工作所核定该单位办公用房租赁经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办法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征收营业用房的,按照营业用房房屋评估价的10%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业损失补偿费。

3、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元的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按5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依据土地部门基准价,大佛寺片区住宅院落空地补偿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价格1320元/,第二档次价格1200元/,第三档次价格1080元/,第四档次价格960元/。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6、按照本征收实施方案第十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7、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期搬迁的,按照房屋评估价的20%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办法

1、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产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每平方米支付2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4)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依据土地部门基准价,大佛寺片区住宅院落空地补偿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价格1320元/,第二档次价格1200元/,第三档次价格1080元/,第四档次价格960元/。通过挂牌、拍卖等方式有偿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空地面积,由评估机构根据土地的区位、收益、使用权年限等因素出具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5)按照本征收实施方案第十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支付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2、安置。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安置点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按照区政府对安置点的指导价标准执行。

安置房地点:影剧院2号楼。

安置房的公摊按国家房地产有关规定执行,楼层差价按每层20元/计算。

安置房屋的选择顺序按照勘测、签订协议、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奖励办法: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第十条  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需要住房保障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条  附属设施补偿费和家用设施拆装费。

(1)动力电户:2000元/户;

(2)照明电户:150元/户;

(3)电话:180/户;

(4)水管:310元/户;

(5)有线电视:120元/户;

(6)宽带网:100元/户;

(7)空调:350元/部;

(8)天然气:2325元/户;

(9)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0)太阳能热水器:150元—180元/套;

(11)铁栏杆:35元—45元/米;

(12)铁楼梯:150元—200元/米;

(13)砖围墙:60元—100元/米;

(14)石围墙:50元-70元/米;

(15)砖砌花墙;40元—60元/米;

(16)砖、石地坪:10元—30元/平方米;

(17)水泥地坪:20元—40元/平方米;

(18)石帮畔:270元/立方;

(19)水井:3500元/口;

(20)pvc塑管:5元-8元/米;

(21)自来水管:7000元-10000元/公里;

(22)锅炉:2500/台。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九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延安市安塞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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